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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一份国企30年前的搬迁安置承诺何时才能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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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8 11: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拆迁作为中国房地产历史上不容忽视的时代烙印,曾让一大批人一夜暴富。在这个过程中也涌现出了形形色色的人,有些人为了更高补偿违盖违建,有些人拿到巨款肆意挥霍,有些人为了固守家园成了钉子户.......然而,有这样一种人你们可能没有听过,他为了抢险救灾疏散灭火,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主动搬迁拆掉自己绝大部分不动产,后因搬迁协议无法兑现导致三十年流离失所无家可归。这不是小说里面的情节,而是发生在黑龙江双鸭山市一个真实的案例。

  汪孔民,黑龙江双鸭山市人,身份证号230506195507180911,他就是今天要讲的这起案例中的主人公。(汪孔民本人愿意为此文内容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事情还要从30年前说起,可能也只有那个年代的人才会做出如今看似愚蠢的决定。1993年3月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新安煤矿(国有企业)发生火灾,为了疏散灭火,新安矿需要在周边地区建设机动煤场,当时的新安矿矿长王永和找到汪孔民商量搬迁,经过协商双方达成口头拆迁安置协议(新安矿当时属于国家二级法人单位兼有政府职能,国企独立征地,政府没有介入管理)。由于抢险救灾刻不容缓,当时新安矿因为煤场着火每天损失300多吨,汪孔民出于朴素的爱国情怀,为了减少国家财产损失,在安置措施未落实到位的情况下,“舍小家、为大家”,主动将7000余平院子上面的鸡舍、温室(包括作物)、板栅栏和库房拆除,只保留了住房。汪孔民当时和对方均进行了证据保全:对方进行了测量,绘制成平面图,并且录像拍照,汪孔民同样按照对方的测量结果制作了证据保全平面图。

  

  

  然而,事情后面的发展可以说是急转直下。1993年7月新安矿矿长王永和调离,新安矿不但没有兑现之前的搬迁协议,反而于1993年11月在零下20多度的冰天雪地里组织城管监察队、土地办、保卫科等部门对汪孔民的住宅进行了强制拆除。之后汪孔民无数次找到新安矿交涉,新安矿既没有兑现搬迁承诺,也没有对汪孔民的财产损失进行赔付。

  

  

  2001年10月15日,汪孔民第一次向宝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知新安矿未纳入政府版图,属国企自主征地行为,房产未归政府管理,法院无权管辖而不予立案。双鸭山中院的答复与宝山区法院一致。直到2019年,在省高院的多次督办下,宝山区法院才正式立案。宝山区法院经过两次开庭,于2020年12月31日下达裁决书,驳回了汪孔民的诉讼请求。汪孔民上诉到中院,2021年4月30日,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据汪孔民反映,法院诉讼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汪孔民申请对专业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的都是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咨产评估公司,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证。他们不具备鉴定资质应该出具不予受理情况说明,但他们都以鉴定材料不完整为由出具了退鉴函!汪孔民向法院递交了完整的证据材料,现在材料被灭失导致不完整,请问这是谁的责任?这些检材是被谁隐匿了?再比如宝山区主审法官当庭才通知司法鉴定被退鉴,又以庭后提交的重新鉴定申请为由驳回汪孔民的鉴定申请。汪孔民向法院主管副院长申请院长监督权被拒,该副院长(现已退休)还以被告的答辩意见为根据,以合议庭的名义裁定驳回了汪孔民的鉴定申请!更荒唐的是,2021年7月份,汪孔民向黑龙江省进驻双鸭山的司法整顿督导组提交了书面举报的材料,宝山区法院和市中院都出具了:经查汪孔民所举报的问题不存在的书面处理结果!

  汪孔民认为,该案之所以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存在诸多猫腻,是源自于被告双矿集团在当地的巨大能量,汪孔民希望上级司法部门能够关注此案,将该案进行异地审理并追究一审二审过程中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的问题,还自己一个迟来的公道。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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