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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新疆哈密伊州区法院领导不讲诚信导致陕西民营企业23万元血汗钱无法追偿
实名举报
举报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少华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68号5号楼10102室,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68795523R。
法定代表人:高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系电话:13649202264 13991958988。
被举报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院长阿不列孜·哈斯木以及审判员刘乾书记员娜迪兰艾山等人,我向各位领导实名举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不顾事实,违背法律,违法仲裁和枉法裁判,给我公司造成重大巨大经济损失23万元人民币,给法院和法律抹黑。请求上级领导明察秋毫,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纠正伊州区法院的错误判决,还法律以公正,还我公司以公道,挽回伊州区法院错误判决给我公司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举报人不服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民初3027号民事裁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裁判结果和适用法律均错误,审判程序和立案审限违法,具体举报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民初3027号民事裁定书,违反法定程序。
(一)、 该案举报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伊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直至拖到2021年3月19号举报人陕西少华又在新疆微法院网上立案。而伊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3日才立案,其诉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依法通知当事人;(二)、伊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未尽到法定审判职责,错误认定被举报人徐会林已经死亡,以诉讼主体不复存在而裁定,本案系两个被告,即便是一个被告死亡,按照法律规定另外一个被告人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况且伊州区人民法院仅凭当事人亲属开具的2014年4月16日出具的村民委员会证明,法院未经核实该案仅只提供的土葬证明未提供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原审裁定就认定其已经死亡,且该证明未经庭审质证就认定该证明的事实,明显程序违法,其裁定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该裁定书仅凭当地村委会一纸证明确定其死亡,显系不当。另案的生效判决少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强行划走少华公司23万元,该院执行局领导和院领导承诺,从举报人处依法执行后,再由举报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追偿,举报人依法启动追偿诉讼程序,该院又以被举报人其中一人已经死亡而做出全案驳回起诉的错误裁定,试问即便是被举报人徐会林已经死亡,而本案被举报人王兴成符合承担事实责任法定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发现当事人死亡的依法中止诉讼,然后依法追加继承人参加诉讼,查清案件事实后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没有死亡的其他被告仍然应当依法承担被追偿的民事责任。
二、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民初302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极其错误。
(一)、该裁定书仅以当地村委会一纸证明,认定被举报人徐会林已经死亡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裁定认定2022年8月23日开庭审理本案后,被举报人徐会林儿子提供了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该徐于2022年1月30日死亡,次日被安葬,村委会的证明时间是2014年4月16日,以此证明该徐在诉讼期间已经死亡,其诉各主体不复存在,裁定认定前后事实时间矛盾。真是天大的笑话,可以称得上有史以来新疆法院甚至全国法院最奇葩的事实和证据,也可以堪称中国历史以来最大的奇葩典型案件。
(二)、伊州区人民法院在本案诉讼审理中,错误认定被举报人徐会林已经死亡,以诉讼主体不复存在而做出错误裁定,即便是本案一个被告死亡,亦无财产,应对其裁定终结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另外一个被告人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况且伊州区人民法院仅凭当事人亲属开具的村民委员会证明,确定其已经死亡,其认定该死亡行为显系没有尽到核实的责任。而该裁定书仅凭当地村委会一纸证明确定其死亡,认定事实错误。
三、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民初302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一)、原审裁定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三项、高法民诉法解释二百零八条规定。驳回少华公司起诉明显错误,与本案实际事实不符。(二)、该裁判错误结果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举报人财产经济损失。该诉讼行为已经历时两年多,由于伊州区人民法院对前期所做出的错误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又错误的将举报人依法执行了,本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海军顾全大局,依法配合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履行执行职务,全额将执行标的划转至执行法院,伊州区人民法院金院长以及执行工作人员,均承诺该案执行完毕之后,由举报人提起其诉讼,依法进行追偿,从2020年至今伊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在受案、立案以及审判过程中,疏于对案件进行有效管理,拖延受案、立案。案件审理期限,最终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和做出错误裁判结果,其审判作风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影响了举报人民营企业的自有资金周转,给举报人民营企业合法经营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伊州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综上,伊州区人民法院(2022)新2201民初3027号民事裁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认定案件事实不清,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其裁判结果应当认定为枉法裁判,根本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审理依法裁判,请求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裁判,作出公正的裁判。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举报人承担。
尊敬的上级领导:伊州区人民法院如此不顾事实、不顾法律,违法裁判。一是:伊州区法院院长阿不列孜·哈斯木疏于管理,对法官的违纪违法、徇私枉法、错误判决、不闻不问、不管不顾、不监督、不审查,甚至充当黑法官的保护伞,包庇违纪违法的法官,与黑法官沆瀣一气,相互串通、吃拿卡要,偏袒一方,中饱私囊,多次通过不同的所谓书记员加微信要快递费或公告费。二是:承办法官利欲熏心,导致胡作为、乱作为,以案谋私,错误判决。三是:该院个别法官通过违法判案坑害我公司,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我们恳请上级法院依法监督和调查伊州区人民法院院长阿不列孜·哈斯木和承办法官、书记员,查清他们违纪违法,徇私枉法的事实,清除新疆伊州区人民法院个别法官的腐败分子,切除长在人民法院中的毒瘤,让腐败分子得到严惩,让错误的判决得到纠正,恳请上级领导为我公司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我公司全体员工衷心的感谢上级领会的大恩大德。事情不解决,上访举报控告不停止,敬祝上级领导2022年中秋节快乐,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举报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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